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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2、2303、2304、2305、2306項下商品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(如公告附件),並自98年8月1日生效。

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098.07.24

依據: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項。
公告事項:貨品分類號列2302、2303、2304、2305、2306項下商品如屬食品,應辦理食品查驗,其輸入規定增列F0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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