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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衛生標準-29飲料類衛生標準

飲料類衛生標準

65.02.20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
73. 11. 03衛署食字第498721號 公告修正
75. 11.21衛署食字第621464號公告修正
81.08.26衛署食字第8143635號公告修正
88.04.26衛署食字第88027006號公告修正
96.7. 5.衛署食字第0960404584號令公告
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飲料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第三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,其咖啡因含量應符合下列之規定:
一、 咖啡飲料:標示低咖啡因者,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 mg/100mL (20 ppm)。
二、 茶及可可飲料: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 mg/100mL (500 ppm)。標示低咖啡因者,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 mg/100mL (20 ppm)。
三、 茶、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:若含咖啡因,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 mg/100mL (320 ppm)。
第四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:
重金屬最大容許量
項 目
飲料類
備 註
0.2ppm
暫不包括天然果蔬汁及濃縮果蔬汁
0.3ppm
5.0ppm
5.0ppm
罐裝者為250ppm
0.15ppm
第五條 細菌限量:
細菌限量
類別
內 容
限 量
每公撮中生菌數
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
每公撮中大腸桿菌最確數
飲 料 一、含有碳酸之飲料:
1.汽水。
2.果實水、果實汁、果實蜜及其他類似品。
3.可樂飲料。
10,000以下;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在100以下。 10以下;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陰性
陰 性
二不含碳酸之飲料:
1.果實水、果實汁、果實蜜及其他類似製品。
2. 含有咖啡、可可、茶或其他植物性原料之飲料
10,000以下;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在200以下。 10以下;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陰性
陰 性
三、含有乳成分或乳製品之酸性飲料。 30,000以下。 10以下;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陰性
陰 性
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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