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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 Q & A

衛署食字號

如果請朋友從國外寄回這類「錠狀、膠囊狀」保健食品是否也要到衛生署辦理登記?

一般來說不需事先到衛生署辦理登記,海關有權可決定是否放行。如果有必要,海關才會要求民眾到衛生署來辦理樣品輸入登記。這項登記是隨到隨辦,如果程序文件都齊全,馬上就可核發許可。至於須準備的文件有:
(1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;
(2)產品成分成含量表或標籤說明書;
(3)國際包裹招領單或空運提單影本;
(4)私章。目前每項產品樣品輸入登記,食品部分最高核可量為2400粒,藥品為1200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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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衛署食字號與食品安全與否無關,民眾如何確認所購買之產品為合法安全之食品?

選購食品時,應看清楚下列標示事項: 1. 是否有「藥字號」,如有,是藥品,不是食品。 2. 有無中文標示,是否完整。 3. 看成分內容、品牌、廠商等。 4. 如對產品之成分或標示等有任何疑問,應直接打電話向廠商確認。 發現下列任何情況時一定要拒買: 1. 來路不明之食品。 2. 無中文標示,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之食品。 3. 宣稱各種療效或誇大詞句的產品,如超級、無敵、減肥、增高、壯陽等。 另外,如需購買保健或營養品,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之意見,選購最適合自己之食品食用,切莫隨意聽信宣稱特殊功效之食品廣告,才能增進健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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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產品違法標示或宣稱具有衛署食字號,會受到何種處分?

依據本署「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、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」規定,業者之廣告或標示若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,則已違反本署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可依第廿九條第三款、第四款及第卅二條之規定予以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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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我購買的食品上仍有標示衛署食字號?

本署已規定,「自94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,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。而94年7月1日前已上市之產品,如標有相關字號者,基於現狀之考量,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食品,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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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所有字號都不得標示?

下列字號仍可合法標示:
「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字樣」不包括衛署食罐字號。(95.03.08衛署食字第0940007512號函)
經本署查驗登記領有「衛署健食字」許可證號之「健康食品」,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,必須標示許可證字號。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「食品添加物」產品,亦應標示許可證字號,進口及國產之食品添加物其許可證字號分別為「衛署添輸字◎◎◎◎◎◎號」及「衛署添製字◎◎◎◎◎◎號」字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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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可否標示或宣傳具有「衛署食字號」?

鑒於常發生業者於產品之標示、宣傳及廣告不當引用衛署公文字號,誤導消費者以為產品經本署許可或檢驗合格,也使民眾誤以為食品均應有字號;甚至,有業者蓄意以產品上標示有本署衛署食字號公文字號,誤導消費者,以掩護其偽藥身分,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健康。故本署已公告:「自94年4月1日起,食品廣告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,同年7月1日起,食品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」(94.02.04衛署食字第0950007460號函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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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是否皆應有「衛署食字號」,才代表為合法食品?

所謂「衛署食字號」,係本署核發一般公文之流水號,其中包括回覆函詢、陳情、檢舉案件之公文,或業者為進口膠囊、錠狀食品申請查驗登記所核備之公文等。該字號與產品是否經許可或是否經檢驗合格等均無關,亦非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藥效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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